一•依據洛杉磯辦事處商務組97年9月17日洛商字第09700004090號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7年10月9日貿雙二字第09770233410號函辦理。
二•美加州行政辦公室於97年4月18日通過有毒空氣管制(ATCMs),並納入加州法規。 該措施旨在降低在加州銷售、供銷、供應、使用或製造銷售的複合木製品,以及含
有複合木製品之成品的甲醛排放。法規實施後要求複合木製品(含)成品之製造商、 進口商、進口加工商、經銷商及零售商其產品之甲醛排放標準須符合標準,另使用含有甲醛樹脂的複合
木製品製造商,須出具由官方認可的實驗室測試報告。美國加州環境保護(California Environmenta ProtecTion Agency)為執行該措施之主管關。主要規定重點如次:
(一)實施時間:98年1月1日起至101年7月1日止逐年實施分階段實施。
(二)產品項目:該措施涵誘妓ㄚ~包括硬木膠合板(Hardwood Plywood ,HWPW)、刨花版(Particleboard,PB)和中密度纖維版度(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MDF)及含有這些材料之成品。
(三)複合木製品(含)之成品的甲醛排放標準表:如附件。
(四)針對複合木製品(含)成品之進口商、進口加工商、經銷商及零售商之額外規定:
- 保存表明購買日期以及複合木製品和成品供應商的記錄,並記錄為產品符合排放標準而採取的預防措施。該記錄須以電子或列印稿形式保存2年以上。
- 如果複合木製品被修改,則須將其含有HWPW、PB或MDF,並預期在加州銷售或供應的成品貼標。標籤應以圖章、名牌、自粘性標籤或條碼的形式附在毎件成品或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