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會101年度推行商場禮貌選拔服務優良從業人員推薦辦法
一、宗旨:為加強商業從業人員重視商場禮貌,發揚服務精神,促進業務發展,以期蔚成
社會優良風氣,特訂定本選拔辦法。
二、選拔對象:
(一)凡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並已參加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之公司行號在工作營業現場之服務人員不分性別、年滿20歲以上至65歲,在同一公
司、行號服務滿2年以上且無不良行為紀錄者,均得由各該公司行號選拔推薦,報
由各該商業同業公會初審後彙轉本會複審評定。
(二)凡上述登記有案公司行號之從業人員,由本會評審小組評選符合服務優良標準者予以表揚。
三、選拔推薦名額:
(一)凡每一公司行號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上至50人者選拔推薦1人,超過50人以上者,以每
增50人增加推薦一人,每家最多不超過10人為限。
(二)本市商業同業公會其所屬會員公司行號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者,請由各公會推薦,
其推薦名額如後:
1.公會會員公司行號200家以下者推薦2人。
2.公會會員公司行號201至500家推薦3人。
3.公會會員公司行號501家以上者推薦4人。
(三)如各公會所屬公司行號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上至50人者,業已依照第一款規定推薦者不再重複推薦。
(四)凡每一公司行號隸屬兩個商業同業公會以上為會員者,以推薦名額合計不得超過以上(一)(二)項規定推薦名額(不得另由隸屬各公會分別重複推薦)
(五)凡已推薦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選拔推薦程序:
由各公司行號填報選拔推薦表2份,(表式如附件)於101年9月1日以前報由各該同業公會初審留存1份外,並於9月10日以前彙報本會複審評定,逾期恕不受理。
五、評審委員:由本會委員及有關人士擔任之。
六、複審日期:民國101年10月1日至5日止。
七、揭曉日期:民國101年10月8日評定公佈。
八、獎勵與表揚:
經評定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其優良事跡,除利用報刊及其他傳播媒體予以表揚外,並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發榮譽獎狀,於本(101)年第66屆商人節慶祝大會中公開表揚,並由本會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九、本辦法經由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