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會101年度選拔推薦優良商號辦法
一、目 的:為推行商業現代化,經營合法化,提高商業信譽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選拔推
薦辦法。
二、選拔對象:凡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並參加商業同業公會為
會員之優良公司、行號,均可由各商業同業公會選拔推薦。
三、選拔條件:
(一)一般條件:
1.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最近2年內無退票、欠稅紀錄者。
2.公司、行號最近2年內無交易糾紛經法院判決敗訴者。
3.公司、行號最近2年內無違規營業紀錄者。
4.公司、行號最近2年內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優良事蹟:
1.公開標價2.不販賣仿冒品3.誠實不欺騙顧客4.服務態度良好5.設備整潔安全。
以上優良事實請於推荐表內詳實填寫。
四、選拔程序:
(一)由各商業同業公會初審合格填報選拔推薦表並檢附所推荐之公會審查委員會審核紀
錄1份(表式如附件,每1優良商號填送1份),於本(101)年9月10日以前彙報本
會審查逾期恕不受理。
(二)各商業同業公會推薦優良商號,由本會複審決定。
(三)凡已推薦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且每一公會推薦公司行號家數最多不得超過10家。
(四)被推薦之優良公司、行號應附各該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證明文件不齊全者恕不受理)。
(五)被推荐之優良公司、行號如所填報資料不實,一經查出立即取消資格。
五、獎勵:經評定為優良商號,除利用報刊及其他傳播媒體予以表揚外,並請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頒發優良商號榮譽標幟,於本(101)年第66屆商人節慶祝大會中公開表揚。
六、本辦法經由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