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曾分享勞工退休請領退休金的爭議,這次來分享員工被解雇的爭議,到底怎樣的情況才算是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需支付資遣費(包括連續曠職三天之情形),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
一、對同事辱罵「肖豬哥」,且對幼稚園主任提出恐嚇告訴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法院審理後發現這兩項事實(辱罵及告訴)都是幼稚園主張終止勞動契約(95年6月30日)後所發生因此不符合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必須要在終止勞動契約 前發生)。
二、媒介金錢借貸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法院認為工作規則必須以書面公告揭示,案例中園長口頭告誡行為,不能算是成立工作規則。
三、園外人士來所討債,算不算是情節重大:法院勘驗當時錄影資料發現,來園人士係梅洋洋的姊姊,且梅洋洋當時立即請假與姊姊外出協商,過程平和並無使園內師長或孩童心生恐懼之情況,故不構成情節重大。
四、連續曠職三日:梅洋洋雖確實連續曠職三天之情況,但幼稚園並未依法於發現後三十天內依法解雇,故已過了行使權利的除斥期間。
五、委託友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法院認為從許洋洋檢舉的事項(園區安全與薪資發放)與對象(主管機關)觀察,此純粹是權利行使行為,應無情節重大問題,況且檢舉行為係發生在幼稚園主張解雇時點之後,同第一點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況且梅洋洋服務幼稚園業已十年,僅因檢舉事項即解雇,則有失衡平,亦不符解雇之「最後手段性」。
六、幼稚園拒絕受領勞務,梅洋洋無補服勞務之義務:
按本件自幼稚園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時起,梅洋洋即向幼稚園異議,並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調解聲請,可認為梅洋洋有提出勞務之意思,但幼稚園拒絕受領勞務,依法梅洋洋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解雇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在,梅洋洋可主張幼稚園95年6月30日至今所有應付之薪資,假設年薪五十萬,應付而未付之薪資有五年,則總共應付薪資為兩百五十萬元。以上,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