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執業律師經驗談--科技業常見之競業禁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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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許文華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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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文華處理一件員工競業禁止的案件,連同先前業已處理過數件相關案件,想到可能對很多在科技業任職的人都用的上,特來分享:虛擬故事如下:
許洋洋先生90年任職於世紀光電公司(下稱世紀公司)磊晶研發部高級工程師(工作內容為LED磊晶相關生產與工程研究工作,操作與撰寫MOCVD LED磊晶片製造生產程式等一般性之製程)時,曾與公司簽訂工作契約,契約中並約定許洋洋先生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或投資與世紀公司具有主要競爭關係事業體之相近似工業工作或業務,如有違反,應返還其於服務期間所受領之各種獎金、股票紅利,並賠償與前述金額等值之違約金」,然而許洋洋先生於92年底以生涯規劃為由離職,並隨即前往精元光電公司(下稱精元公司)任職於其磊晶處工程師,然不久即遭世紀公司以許洋洋先生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為由,起訴請求返還並賠償新台幣兩百萬元(一百萬元為年終獎金與股票紅利,另外一百萬元為違約金)世紀公司之請求是否有理?
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一、目前實務見解審酌競業禁止約定,其要件如下:
1.前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
2.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係主要營業幹部,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而能接觸前雇主之重要資訊。
3.限制轉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致使受雇人處於過度困境中。
4.需有填補員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代償措施存在。
5.離職後受雇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二、本件法院的想法:
(一)許洋洋任職世紀公司期間所受領之年終獎金與股票紅利是否為代償措施,容有研求餘地。
(二)一百萬元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仍有審酌餘地。白話:法院認為本件因為沒有代償措施,所以約定無效。上述案例敬請卓參指教,並歡迎老兵提供給產業先進朋友參考,不管是資方或者勞方應該都有參考價值。(後話:競業禁止約定通常會涉及刑法洩漏秘密罪、營業秘密問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問題,有機會再討論。)